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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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志安具保人簡解雪銀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解雪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志安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簡解雪銀於民國101年4月21日出具現金保證(101年刑保工字第13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3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及具保人偕同被告到署執行,被告均未到案,又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25日宜檢文典102執152字第1416號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102年3月12日警星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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