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142號上訴人 吳安心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0月
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
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安心係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由其堂妹 吳杏如 即同居人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其上訴期間係於102年10月29日屆滿(加計在途期間4日)。惟上訴人遲至102年11月12日始行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稽,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