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8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楊凱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一八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㈡緣相對人楊凱誠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額度新臺
幣270000元整,相對人應給付債權人共新臺幣213478元整,及其中新臺幣204855元,自民國107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18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年0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立有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合計尚欠新臺幣213478元整,
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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