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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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六號聲請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二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或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
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或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而指定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聲請人劉泓志係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0四年度上訴字第三
五二號偽造文書案件之上訴人即被告,其具狀聲請指定位於「金門」之法院(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為管轄法院,惟未敘明本件有何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或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或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之情形,所請自難認為有據。
綜上,本件指定管轄之聲請,於法不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伯道
法官李錦樑法官許仕楓法官胡文傑法官林立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G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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