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405號聲請人 吳振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博裕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票號TH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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