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 楊于萱 被告 陳秀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9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小芬
法官林志洋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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