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2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更正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8號聲請人乙○○被告甲○○冒名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所宣示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87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之姓名年籍原記載為「乙○○、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應更正為「甲○○(冒名乙○○)、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香港身分證統一編號:G425422號」;主文欄及理由欄內記載受刑人之姓名「乙○○」,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姓名年籍之記載,及其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受刑人姓名之記載,係屬顯然之誤寫,並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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