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區段徵收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2號原告反○○○區○○區段徵收自救會代表人 張金城 原告 廖萬慶
徐天佑 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徐國勇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區段徵收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內政部民國107年8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5191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臺中市烏日○○○區區段徵收案」之行政處分,及被告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2日府授地區二字第1070231982號函(下稱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2日函)公告本案區段徵收,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等,於107年10月15日提起訴願,並於訴願決定作成前,即於108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內政部原處分及被告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2日函均撤銷(原告誤載為廢棄)等,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號受理在案,嗣經本院108年3月26日108年度訴字第38號裁定,以其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現正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號1卷17頁之訴之聲明4、5,及該裁定5/15、10/15-12/15頁,與本院1卷93-100頁之前案查詢表參照)。
三、惟查,原告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8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現正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其又於10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內政部原處分及被告臺中市政府107年10月2日函均撤銷(本院1卷16頁之原告撤銷訴訟狀參照),核屬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提起本件訴訟,依上述法律規定,本院應以裁定駁回更行起訴之本件訴訟。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