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有關農業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 吳武雄 被告彰化縣和美鎮公所代表人 阮厚爵 訴訟代理人 黃宇杰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農業事務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府法訴字第108000232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3款分別規定:「(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項第3款)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二、本件原告就所有之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於民國107年8月14日向被告申請107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第2期「香瓜」轉作,經被告於107年9月下旬至該土地進行勘查時,發現系爭土地種植之農作物已採收完畢僅餘枯乾瓜藤,認定系爭土地之農作物種植情形不符合該計畫之重點發展作物審核及勘查認定作業規範之田間應管理良好、成活率佔該田區種植面積80%以上等必要條件,乃以107年10月31日轉作休耕勘查通知單(下稱原處分)通知原告本件申請之轉作補助案件為不合格。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被告108年2月19日府法訴字第1080002325號訴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⑴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繳銷。⑵被告應依原告107年8月14日申請書(其中第1項在上述土地面積0.1363公頃轉作107年第2期作香瓜0.08公頃)之申請,作成核准轉作補助新臺幣2,000元之行政處分(本院卷108、110-111頁之準備程序筆錄參照)。
三、經查,本件原告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2,000元,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前開說明,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不具管轄權限。次查,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彰化縣○○鎮○○路○段○○○號,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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