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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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富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光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三0九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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