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育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育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育中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所犯施用毒品等如附表所示之4罪,業經板橋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施用第二級毒││││品│品│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終了日期│100年7月2日│100年7月2│100年9月24│101年3月6日││││日│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板橋地檢100年│同左│板橋地檢100│桃園地檢101││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5693││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毒偵字第│││號││8272號│1427號│├───┬──┼───────┼──────┼──────┼──────┤││法院│板橋地院│同左│同左│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同左│101年度簡字│101年度桃簡││││2372號││第567號│字第1132號││├──┼───────┼──────┼──────┼──────┤│事實審│判決│101年4月6日│同左│101年2月29日│101年5月21日│││日期│││││├───┼──┼───────┼──────┼──────┼──────┤││法院│板橋地院│同左│同左│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同左│101年度簡字│101年度桃簡││判決││2372號││第567號│字第1132號││├──┼───────┼──────┼──────┼──────┤││日期│101年4月24日│同左│101年4月28│101年6月11日││││││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0條第1項│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2項│2項│2項│├──────┼───────┴──────┼──────┼──────┤│備註│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