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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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0055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淑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培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被繼承人 詹森永 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㈡請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內容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為限,負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