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6年度南簡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7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捌拾肆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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