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聲請人 張莉霜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本件不得抗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富喆附表:
㈠提出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議書,並敘明何時毀諾?主張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由及證據資料。
㈡提出資料說明父母親現居住房屋房屋貸款債務發生始日、貸款
總金額、每月應繳交金額各為何?㈢提出證據資料說明,聲請人自何時開始每月負擔房貸每月3,50
0元。㈣應於7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40元,如逾期
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千元。計算式:11人×10份×34元-1千元=2,74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