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77號債權人 許秋民南興木料模板行負責人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清埕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清埕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僅提出買受人為興積工程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及債權人公司之對帳單以為釋明,因本院認為發票買受人為興積工程有限公司非蔡清埕,未提出足以釋明或說明債權之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3日發通知書限期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民國108年4月29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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