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3年度城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城小字第5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賴森林

徐志青

被告 陳祈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2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9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張梨香

附錄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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