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送達代收人 陳俐伃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坤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坤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64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832,983元(計算式:247,898元+起訴前利息583,885元+起訴前違約金1,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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