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38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榮輝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榮輝趁民國109年春節期間,居住在臺中市○○區○○路逸仙莊東勢林區管理處職務宿舍之公務員多已返鄉過節之機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1月25日凌晨3時51分許起至5時32分許止,以不詳工具毀壞鐵窗(毀損部分未據告訴),逾越侵入臺中市○○區○○路○○○○○○○號告訴人 張占麗 住處(下稱50-2號住處)、50-3號告訴人 李曉如 、 黃春綺 住處(下稱50-3號住處)、50-4號被害人 黃菡婗 住處(下稱50-4號住處),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財物。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831號判決意旨參照)。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依法雖有自由判斷之權,然積極證據不足證明犯罪事實時,被告之抗辯或反證縱屬虛偽,仍不能以此資為積極證據應予採信之理由(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48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證人張占麗、李曉如、黃春綺、楊婉辰、黃菡婗於警詢陳述或偵訊時具結證述明確,並有路口監視器畫面光碟、翻拍照片、勘驗筆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於上址職務宿舍附近出沒,惟堅詞否認有何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犯行,辯稱:其至案發現場附近找一名居於該處之街友,該街友自稱「 廖三本 」、約50幾年次,並順便拿取其放置於案發地點附近空屋內之衣物。因為其當時喝了一些酒,遂在案發地點附近睡覺。監視器畫面拍攝到其手上所提之物係衣服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在50-2號、50-3號、50-4號住處附近巷道
出現,為被告所坦承(見本院卷第146頁),且有查獲現場照片3張、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5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2至55頁),並經檢察官勘驗路口監視器錄影檔案無誤,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45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告訴人張占麗、李曉如、黃春綺、被害人黃菡婗於109年1月25日均不在上址宿舍居住,其等分別於109年
1月26日至同年月29日間先後返回各自上址住處後,發覺其等各自如附表所示之物失竊、各該住處1樓鐵窗遭人剪斷破壞等情,業經證人張占麗、 李憲明 、李曉如、黃春綺、楊婉
辰、黃菡婗於警詢陳述、偵查中或審理中具結證述綦詳(見警卷第14至32頁、偵卷第125至128頁、本院卷第137至14
2頁),且有遭竊地點現場採證照片10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9年2月11日中市警鑑字第1090010891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6至60頁),上開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於上開時段在上址住處附近巷道進出,已如前述,惟觀
諸上開路口監視錄影翻拍照片(見警卷第55頁),警卷第55頁編號1照片所示之人與同頁編號2照片所示之人,所穿著衣服樣式並不相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警卷第55頁編號1照片中之人是其無誤,但警卷第52頁編號23(即警卷第55頁編號2)所示穿紅衣騎乘機車者不是其本人,其於偵訊中稱其為該穿著紅衣者,係因其沒有看到照片等語(見本院卷第144至145頁),足見除被告外,尚有他人進出該巷口。另參諸南陽路逸仙莊地圖,人車欲進出逸仙莊50-2、50-3、50-4號住處所在巷道之入出口有2個,分別位於逸仙莊50-1號及50-4號附近,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109年8月17日勢秘字第1093105060號函暨所附地圖
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3至125頁)。惟查,觀諸卷內所附相關南陽路逸仙莊巷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警卷第49至52、55頁),僅有南陽路逸仙莊50-4號住處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尚乏50-1號住處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是以,實難以排除有他人自逸仙莊50-1號附近進入上開住處所在巷道、進而行竊之可能性。綜上,既有除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時段出現於上開住處所在巷道附近之可能,則是否僅有被告一人於上揭時段出沒於案發地點,不無疑問,且該巷道尚有其他出入口可供進出,而難以排除係他人進入案發地點行竊之可能性。
㈢證人黃春綺於警詢中陳稱:其於房間內發現一把非其所有之
尖物工具等語(見警卷第23至27頁),並有採證照片1張在卷可憑(見警卷第60頁),惟該尖物工具上未檢出DNA量,未進行DNA-STR型別分析等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9年2月11日中市警鑑字第109001089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69至70頁);此外,經警方至50之3號進行勘查採證結果,並未發現足資送鑑之指掌紋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各1份附卷可憑(見警卷第73至74頁),足徵於50之3號內並未發現任何與被告相關之生物跡證,則被告有無進入上開住處、如附表所示之物是否為被告所竊取,實有可疑。綜觀上開證據,尚難認定被告於上開時段毀越門窗侵入50-2、50-3、50-4號行竊。
㈣公訴意旨雖略以:被告於109年1月25日凌晨3時51分許,
空手步行進入南陽路逸仙莊巷口,至凌晨5時32分前,並無其他人出入,迄5時32分48秒至57秒許,被告左手、右手各提不詳東西出現並步行離開乙節,有勘驗筆錄1份、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憑(見警卷第51頁、偵卷第145頁),認被告涉犯加重竊盜罪嫌等語。惟查,綜觀前開證據,無法排除係他人進入上址住處內行竊之可能性,已如前述,自難以被告原本空手進入逸仙莊巷口、之後手上提著不詳物品,即逕認係被告侵入50-2、50-3、50-4號住處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又50-2、50-3、50-4號住處附近房屋,確實有空戶宿舍及空戶歷史建物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109年8月17日勢秘字第1093105060號函暨所附地圖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3至125頁),尚與被告前開辯稱其進入附近空屋等語無違。又被告所辯稱欲拜訪之街友「廖三本」,雖早已於86年間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115頁),惟縱使被告所辯不成立,然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之犯罪行為,自不能以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㈤從而,公訴人所持前開論據,無法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起訴之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五、綜上所述,被告是否涉犯上揭犯行,既有合理懷疑,且公訴人認為被告涉犯上開犯行所憑之前開證據,難以佐證被告確有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行為,而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上開犯行,依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燕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黃佳琪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附表:
┌──┬───┬────────────────────┐│編號│被害人│遭竊財物│├──┼───┼────────────────────┤│1│張占麗│白金項鍊3條、珍珠項鍊6條、金元寶1個、金││││如意1個、玉鐲3個、紅寶石戒指1個、藍寶石││││戒指1個、GUCCI牌女用手錶1個、施華洛奇牌││││水晶3個、瑪瑙墜子1個│├──┼───┼────────────────────┤│2│李曉如│SEIKO牌手錶1支、DW牌手表一支、LONGCHAMP││││牌側背包1個、化妝品、韓幣及日幣(總金額││││不確定)│├──┼───┼────────────────────┤│3│黃春綺│現金新臺幣21,130元、HERAN牌陶瓷式電暖器1││││個、麝香貓咖啡豆1包、無袖羽絨背心1件、毛││││巾2條、牙膏2條、牙刷8支、便當保溫袋1個、││││拾個月餅乾1份│├──┼───┼────────────────────┤│4│黃菡婗│PRADA牌香水1瓶、阿蒂仙牌香水1瓶、CRAZYLI││││BLLULE牌香水1瓶、STEPHANIEDESAINT牌香││││水1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