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員簡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7269號),暨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中檢 輝麗 96偵23043
字第126880號函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23043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1月16日以中檢輝
麗96偵23043字第126880號函請本院併辦部分,與本件犯罪
事實相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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