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盛堂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晋誠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清洲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