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31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112年度家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書記官陳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