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徐文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亦未提出自104年9月起工作在職證明書、聲請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明細、配偶 陳素琴 102年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之證明、聲請人及配偶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等節,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裁定請聲請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業於104年11月3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26至27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揆諸首開規定,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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