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助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國助犯重利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莊何江附錄: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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