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韋齡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03號、99年度偵緝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彰化縣警察局移送被告黃韋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被告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緝字第1230號為不起訴處分,其為警在臺中市○區○○路494之4號5樓,其與 張慧君 之住處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餘淨重0.025公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8年10月5日草療鑑字第0980900229號鑑定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毒品安非他命之透明結晶,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25公克),有該局管檢字第0980900229號鑑定書乙紙在卷可按,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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