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1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 訴訟代理人 吳旻聰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偽造文書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二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李昆南法官施盈志書記官林雅婷通譯吳政勳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吳旻聰到被告甲○○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肆萬肆仟肆佰元整,及自民國9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原告訴訟代理人吳旻聰被告甲○○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書記官林雅婷審判長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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