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634號原告甲○○
號12兼上一乙○○法定代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丁○○、泰安產物保險公司、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