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調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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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247號

聲請人 鄭婕疄

相對人 黃淑蓮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黃淑蓮、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調解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3日以110年度北司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2日寄存於松山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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