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49號原告 賴美伶 被告 張浩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賴美伶於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91號被告張浩緯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嗣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現由
107年度審交簡字第92號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呂曾達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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