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 黃彥宗
黃彥佳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子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棟樑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8,7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萬7,332元〔按請求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之編號B1、B2、C1、C2、E1部分面積合計167.92㎡,公告現值3,100元/㎡,編號B3、C3、E2、F面積合計285.4㎡,公告現值5,700元/㎡合併計算〕,應徵裁判費22,285元,原告僅繳納8,700元,尚欠13,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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