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明亮 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三)請依法定程式填載並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詳述聲請人借貸金錢予他人之所有借款人名單、地址、金額、時間及證明文件。若無,仍應釋明之。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為「巨明工程行」之負責人,又查聲請人100年之綜合所得稅資料中有1筆所得額為153,574元,扣繳單位即巨明工程行,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巨明工程行」之負責人?聲請人對「巨明工程行」,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並提出5年內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若未達課稅標準者,亦一併提出未達標準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稱自102年1月起迄今以打零工為生,請說明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在職證明文件暨薪資證明(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薪水袋等)。另請提供任職之雇主或工頭之姓名及其聯絡之方式(含電話、地址)。
(六)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0年11月起至102年10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請提出自100年11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