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166號原告 謝易安 特別代理人 謝心 瑀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郭法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特別代理人「 謝心瑜 」之記載,應更正為「 謝心瑀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