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明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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