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東勇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90元,尚應補繳7,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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