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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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00號原告 蔡宜涵 被告 柯凱傑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簡附民 字第 200 號裁定(113.06.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審易 字第 77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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