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28號聲請人 林隆全 相對人 郭秀蘭 上列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為監護宣告之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又法院應於鑑定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並未提出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僅提出身心障礙手冊。聲請人經本院電話、書面通知,並未配合聲請鑑定,再經本院通知,聲請人亦未到庭陳述,有函、送達證書、訊問筆錄在卷可參。準此,自難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業已符合民法第十四條所定應受監護宣告之事實為真實。是本件聲請顯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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