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慰問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 邱馨儀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保安協會間請求返還慰問金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9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具狀確認被告之正確名稱為「台灣保安協會」?抑或「社團法人台灣保安協會」?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