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04號原告 潘建志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 潘鈺茹 被告 潘建良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呂家瑤 律師受告知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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