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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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70號原告 吳文筆
吳文全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銀柳 被告 吳蘇素蓮
吳鴻松 吳東諺吳淑惠 吳淑玲吳秋枝吳阿敏吳阿娥 吳玉雲 黃明祥 黃美芬 黃美琴 吳美玲 周清 周育先 周雨德 周春秀 周天常 吳周錦 林周富枝 陳明政 陳美珠 陳婉萍 陳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二編號1至5應繼分比例之記載(即本裁定附表一),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許哲萍附表一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吳蘇素蓮2400分之132吳鴻松2400分之133吳東諺2400分之134 林吳淑惠 2400分之135吳淑玲2400分之13附表二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吳蘇素蓮2880分之132吳鴻松2304分之133吳東諺2304分之134林吳淑惠2304分之135吳淑玲2304分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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