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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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韻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韻筑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之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06號、第1438號、第2334號、第30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白色結晶共8包、粉色咖啡包1包,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吸食器2組、吸管1支,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白色結晶8包,經送鑑定結果,確
實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粉色咖啡包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實檢出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2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262號、109年3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362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確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吸食器2組、吸管1支等物,
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等情,亦據被告供陳明確,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㈢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附表】編號扣案物1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8.861公克、驗餘淨重8.85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1.435公克、驗餘淨重1.42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301公克、驗餘淨重0.291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4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013公克、驗餘淨重0.00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5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018公克、驗餘淨重0.00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6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015公克、驗餘淨重0.00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7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015公克、驗餘淨重0.00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8白色結晶1包(檢驗前淨重0.038公克、驗餘淨重0.0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9咖啡包粉色1包(檢驗前淨重6.157公克、驗餘淨重5.44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10吸食器2組11吸管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