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10號上訴人 鍾靈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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