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77號聲請人 杜曉鳳 相對人力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宗塵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或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以言詞為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原告調解聲明為:「(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二)相對人應自民國101年11月19日起至聲請人離職日止,應提撥勞退金共81,054元,雇提收益損失3,63
0元,勞保費扣薪未繳35,807元,資遣費117,111元。」經本院電詢聲請人之真意,聲請人並無回去相對人公司上班之意,即聲明記載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應屬誤寫,此有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單為憑,故本件應以聲請人聲明第二項核定裁判費。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7,6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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