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倪志堅選任辯護人邱碩松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謝誌浩 、 陳詩雨 告訴被告倪志堅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誌浩、陳詩雨分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