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3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俊源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翁世容
法官麥元馨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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