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465號債權人 劉彥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 劉四 和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 劉四和 公之登記相關資料。
㈡台端系依民法第172條、176條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債務人
支付費用,請釋明債權人之管理系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之相關證明。
㈢因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不明確特定,
請確認本件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繼承人各為何?若亦為繼承人,請聲請人自行查明其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等陳報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