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195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陳麗玲 被告榮駒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邱啟榮 人被告 尤冠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捌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9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榮駒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103年1月15日、
104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並邀約邱啟榮、尤冠智擔任連帶保證人,三人共同與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榮駒企業有限公司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期日向原告動支借用4筆款項,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140萬元、210萬元、90萬元,合計700萬元,並約定附表所示之借款期間,其中編號1、2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7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編號3、4自借款日起於每月6日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利息均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3.9%(借款時合計為年息5.28%)計息,嗣後每滿3個月利率變動時隨同調整;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逾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被告分別僅繳納編號1、2借款本息至105年
6月17日、編號3、4借款本息至105年7月4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兩造授信契約書第6條約定,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3,887,831元及分別如附表之利息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銀行授信契約書、原存印鑑約定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書、銀行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按季)等為證(卷第5-24頁),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榮駒企業有限公司與邱啟榮、尤冠智既為本件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債務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39,911元(裁判費39,511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400元),爰依職權併諭知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
┌─┬──────┬──────┬────────┬─────────┐│編│借貸金額│尚欠本金│利息起算日暨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暨計付││號││││方式│├─┼──────┼──────┼────────┼─────────┤│1│2,600,000元│1,029,157元│自105年6月17日起│自105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年利率5.10%計算│分按左揭利率10%、│││││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揭利率20%計付││││││違約金。│├─┼──────┼──────┼────────┼─────────┤│2│1,400,000元│554,157元│自105年6月17日起│自105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年利率5.10%計算│分按左揭利率10%、│││││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揭利率20%計付││││││違約金。│├─┼──────┼──────┼────────┼─────────┤│3│2,100,000元│1,613,162元│自105年7月4日│自105年8月5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週年利率5.10%計│部分按左揭利率10%│││││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揭利率20%計││││││付違約金。│├─┼──────┼──────┼────────┼─────────┤│4│900,000元│691,355元│自105年7月4日│自105年8月5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週年利率5.10%計│部分按左揭利率10%│││││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揭利率20%計││││││付違約金。│├─┴──────┴──────┴────────┴─────────┤│總計欠款本金:3,887,8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