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963號債權人太億金座一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水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彩農吳閔 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洪水秀為太億金座一期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
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㈡補債務人許彩農、 吳閔獻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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