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
1,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