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86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0000000
00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12
月1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7345441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000000000000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台幣參仟元、保險套壹拾枚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7年12月15日下午1時40分。
(二)地點:台北市○○街○○號6樓之16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
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獲。
(三)證人 陳勝煬 之證述。
(四)扣案保險套十枚可資佐證。
三、扣案新台幣參仟元及保險套十枚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
反社會移序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李慈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