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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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87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12
月16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733209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7年12月12日。
(二)地點:台北市○○○路○段○○巷○○號1樓綠蒂飯店502房。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5,
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許秀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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