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0號反訴原告 吳妙娟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
一、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新台幣150萬元,此有起訴狀1紙附卷可查(見卷一第299頁)。惟反訴原告起訴後,至今將近2年,未將該150萬元之分項、分項金額以及請求權基礎提出本院審酌,顯顯有延滯訴訟之虞,故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將裁定駁回訴訟。
二、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彥汝